用戶【Jim】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 甲對乙表示免除債務,此一行為在法律上之性質屬於: (A)單獨行為 (B)契約行為 (C)事實行為 (D)共同行為

【評論內容】(A)單獨行為:一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撤銷、承認、拋棄 。(B)契約行為:依雙方當事人互相之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訂立買賣契約 。(C) 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如無主.....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8.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A)租賃契約不成立(B)租賃契約無效(C)不定期限之租賃(D)一年期限之租賃

【評論內容】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甲對乙表示免除債務,此一行為在法律上之性質屬於: (A)單獨行為 (B)契約行為 (C)事實行為 (D)共同行為

【評論內容】(A)單獨行為:一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撤銷、承認、拋棄 。(B)契約行為:依雙方當事人互相之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訂立買賣契約 。(C) 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如無主.....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甲、乙、丙共有房屋一棟,因颱風吹破門窗玻璃,若甲欲為玻璃之簡易修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單獨為之(B)甲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C)甲應經乙及丙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D)甲須有應有部分合

【評論內容】

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評論主題】1 下列何種情況,甲女得向乙男請求慰撫金?(A)甲女的愛車被乙男用鑰匙刮傷(B)甲女的好朋友被乙男開車撞死(C)乙男偷拍甲女入浴影片,並於網路社群公開播放(D)甲女的愛犬被乙男毒害致死

【評論內容】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23關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之差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收養人須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者,夫妻年齡均須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B)收養人須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者,夫

【評論內容】

第1073條(收養要件~年齡)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評論主題】7 甲對乙表示免除債務,此一行為在法律上之性質屬於: (A)單獨行為 (B)契約行為 (C)事實行為 (D)共同行為

【評論內容】

(A)單獨行為:一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撤銷、承認、拋棄 。

(B)契約行為:依雙方當事人互相之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訂立買賣契約 。

(C) 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如無主物之「先占」(民法第802條)、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3、804條)、埋藏物發現(民法第808條)、加工(民法第814條)、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D)共同行為:依多數當事人平行之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社團總會之決議 。

【評論主題】8.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A)租賃契約不成立(B)租賃契約無效(C)不定期限之租賃(D)一年期限之租賃

【評論內容】

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評論主題】因為權利主體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一定的法律效果發生、改變或消滅的權利稱之為(A)支配權(B)請求權(C)形成權(D)抗辯權

【評論內容】

(A)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具排他性,如:人格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B) 請求權: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C)形成權: 因為權利主體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一定的法律效果發生、改變或消滅的權利。

(D)抗辯權: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