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護理人員法第二章,有關執業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A)護理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護理人員證書(B)經撤銷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C)護理人

【評論內容】為啥( c)是正確第22條  歇業、停業、復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申報義務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評論主題】6.護理人員法中第幾條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A)第二十條 (B)第二十二條 (C)第二十四條 (D)第三十條。

【評論內容】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