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甲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於下列何種情形,乙與甲依法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
【評論內容】民法第189條中明文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