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於下列何種情形,乙與甲依法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D)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1768
統計:A(4905),B(307),C(599),D(384),E(0)
用户評論
【iya623】評論
民法第189條中明文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楊孟儒】評論
主要是因為通常承攬的事項 並非定作人能夠指示(如請人來家裡修水電)既無監督之能力,當然無需負責。但若定作人有能力監督,且於指示上有過失,則例外需要負責。
【旻洲】評論
b貨運公司和司機c大人和小孩d董事和公司以上均要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