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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下列何者非屬中華郵政公司依法得經營之業務?(A)匯兌(B)中華郵政公司房地產出租業務(C)集郵商品 (D)財產保險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