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u】評論
第一條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康愛達】評論
郵政法第五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