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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1 個月未交付,保險人應予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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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 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