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用戶】hjc800920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用戶】沈子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四十二條nn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者處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nnnn線上測驗: /examoption_recenterror.php?catid=3357&offset=10#ixzz5g8SghUK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