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以保險單為質,申請借款之規定為何?
(A)保險費付足 1 年以上者,可在其所繳保險費之 7 成內借款
(B)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可在其所繳保險費之 9 成內借款
(C) 保險費付足 1 年以上者,可在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借款
(D)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可在保險金額內借款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1748
統計:A(3),B(1),C(97),D(2),E(0)

用户評論

【用戶】D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