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2 簡易人壽保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因違反誠實告知義務,遭致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必須在 1 個月之內解除保險契約(B)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必須在
【評論內容】
第 十六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所以答案是A 一個月嗎?
【評論主題】42 簡易人壽保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因違反誠實告知義務,遭致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必須在 1 個月之內解除保險契約(B)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必須在
【評論內容】
第 十六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所以答案是A 一個月嗎?
【評論主題】42 簡易人壽保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因違反誠實告知義務,遭致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必須在 1 個月之內解除保險契約(B)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必須在
【評論內容】
第 十六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所以答案是A 一個月嗎?
【評論主題】23.若產品具有高度需求,且存在進入障礙,廠商一開始會訂定一個相對較高的價格,此種訂價方式為?(A)底線訂價 (B)損益平衡訂價 (C)刮脂訂價 (D)滲透訂價
【評論內容】
底線定價法是指一個公司能提供的、並達到它的利潤目標的、最低的可接受價格
損益平衡訂價 是指在銷量既定的條件下,價格必須達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做到盈虧平衡、收支相抵
刮脂訂價 有高度需求,先訂較高價格再慢慢降低, 以求接近市場
滲透訂價 較低的價格打入市場,目的是在短期內加速市場成長,犧牲高毛利以期獲得較高的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
【評論主題】5.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機關得派員對於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檢察署(C)行政執行署 (D)交通部
【評論內容】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郵政法謂之主管機關,是為交通部。
【評論主題】5.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機關得派員對於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檢察署(C)行政執行署 (D)交通部
【評論內容】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郵政法謂之主管機關,是為交通部。
【評論主題】21.依郵政法規定,一般公司、行號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者,其罰則為何?(A)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B)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評論內容】
郵政法 第十五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 處2-10萬罰鍰,得連續處罰
【評論主題】23.若產品具有高度需求,且存在進入障礙,廠商一開始會訂定一個相對較高的價格,此種訂價方式為?(A)底線訂價 (B)損益平衡訂價 (C)刮脂訂價 (D)滲透訂價
【評論內容】
底線定價法是指一個公司能提供的、並達到它的利潤目標的、最低的可接受價格
損益平衡訂價 是指在銷量既定的條件下,價格必須達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做到盈虧平衡、收支相抵
刮脂訂價 有高度需求,先訂較高價格再慢慢降低, 以求接近市場
滲透訂價 較低的價格打入市場,目的是在短期內加速市場成長,犧牲高毛利以期獲得較高的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
【評論主題】5.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機關得派員對於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檢察署(C)行政執行署 (D)交通部
【評論內容】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郵政法謂之主管機關,是為交通部。
【評論主題】42 簡易人壽保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因違反誠實告知義務,遭致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必須在 1 個月之內解除保險契約(B)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必須在
【評論內容】
第 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所以答案是A 一個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