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後,解除權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A) 1 個月
(B)  6 個月
(C)1 年
(D) 2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統計:A(30),B(4),C(8),D(8),E(0)

用户評論

【用戶】00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十六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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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十六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