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哪一項不屬於聲音異常的檢查範圍?(A)音律(B)音量(C)音質(D)音調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2年9月

第六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

  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

  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

  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

  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

  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故音律異常應該屬於語暢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