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事由?(A)違法執行職務 (B)怠於執行職務(C)非執行職務之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 (D)執行職務時之其他失職行為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評論主題】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