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請問下列與身分保障相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B)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項,亦屬於身分保障之範圍
(C)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主動申請復職
(D)停職事由消滅或經撤銷時,應允許公務人員回復所受暫時停止的公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0),C(2),D(1),E(0)

用户評論

天天】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I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II 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III 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30日內報到,並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其位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個人見解:停職處分若經撤銷,應由服務機關自動為該人員辦理復職,第三項也呼應第一項,應復職之公務人員是接獲復職令,並非自行申請復職。

duke_tea8】評論

第十條(申請復職及查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