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丙類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幾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A)二年

【評論內容】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修正條文對照表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4/8/4修正

第八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備查資料於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