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董又銘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修正條文對照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4/8/4修正第八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第一項備查資料於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jt283329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