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銘芳】評論
第 28 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
【呂璇】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