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有些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A)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

【評論內容】

第 28 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

【評論主題】10.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之多少?(A)1%。(B)1.5%。(C)2%。(D)3%。

【評論內容】

第 98 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

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評論主題】9.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採購,於開標後經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辦理超底價決標,其不得超過底價為多

【評論內容】

第 53 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

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決標。

【評論主題】8.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之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A)1 年。(B)2 年。(C)3 年。(D)5 年。

【評論內容】

第 15 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

除之。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評論主題】7.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下列何者非屬於政府採購法規定得選用之招標方式:(A)公開招標。(B)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比價。(C)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D)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

【評論內容】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評論主題】5.大眾捷運系統之定期檢查,檢查頻率為:(A)每月一次。(B)每季一次。(C)半年一次。(D)每年一次。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一、組織狀況。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三、財務狀況。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七、其他有關事項。

【評論主題】4.依據大眾捷運法,關於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之計算公式,下列何者正確:(A)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B)營運機構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C)地方主管機關定之。(D)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   第 29 條

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變更時亦同。

大眾捷運系統之運價,由其營運機構依前項運價率計算公式擬訂,報請地

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評論主題】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A)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B)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經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