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雅婷】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遴選及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遴選為第三人者,警察得支給該第三人實際需要之工作費用(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應給予該第三人證明身分之文件(C)第三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遴選及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遴選為第三人者,警察得支給該第三人實際需要之工作費用(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應給予該第三人證明身分之文件(C)第三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3 警察義務人對於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不服時,有關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義務人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義務人應當場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C)義務人得請求警察交付記載異議

【評論內容】

警執法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n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1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警察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A) 攔停人、車(B)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C)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 詢問職業與工作地點

【評論內容】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評論主題】12.下列何者須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A)裝設路口監視器(B)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定期觀察(C)指定酒測路檢點(D)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評論內容】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評論主題】15. 右圖中,每一小格均為邊長為1單位的正方形,則圖中【題組】(1) 包含A點的矩形有 (R) 個。

【評論內容】憲法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