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雅婷】評論
警執法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n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評論
唉現在的風氣,還要付鑽石才給看老大我自己找答案
【楊士層】評論
(D)異議無阻斷執行之效力引用 3F 的法條: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這不就是有停止的效力嗎???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這句才符合(D)選項說的!!!所以我個人認為(D)選項對一半而已雖然我選的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