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致人民之權益遭受損害,有關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遭受之損害應基於合法行使職權所造成
(B)所遭受之損害應已達特別犧牲
(C)當有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時,得減免其補償
(D)所遭受之損害應出於警察之故意行為所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2372
統計:A(20),B(9),C(10),D(203),E(0)

用户評論

Cathy Peng】評論

第 31 條 n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n,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n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n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n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n,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107警特107監所 雙榜】評論

應該是 不需以故意為必要~~~

Bo】評論

題目是問哪一個不是補償,D選項故意=違法 就是賠償。

骨頭】評論

警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