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 Peng】評論
第 31 條 n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n,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n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n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n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n,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107警特107監所 雙榜】評論
應該是 不需以故意為必要~~~
【Bo】評論
題目是問哪一個不是補償,D選項故意=違法 就是賠償。
【骨頭】評論
警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