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申請郵件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自申請之次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B)自申請之次日起以二個月為限(C)自申請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D)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
【評論內容】第107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評論主題】20.有關禁寄物品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B)郵件發現內裝放射性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C)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
【評論內容】第37條 禁止交寄之物品:六、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包裹在國內互寄,或作保價包裹寄往國外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8.顧客交寄限時報值郵件(報值費 14 元、普通資費 5 元、掛號費 20 元、限時費 7 元)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憑郵件封皮退還多少資費?(A) 46 元 (B
【評論內容】退還 普通資費 5 元+掛號費 20 元+限時費 7 元=補償費 32元報值費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