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2.下列何種事由發生時,受託人不須召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大會?(A)受託人認為有必要時 (B)信託監察人認為有必要時(C)持有受益權百分之三之受益人請求時 (D)修訂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約定條款

【評論內容】受益人會議,由受託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召集之。n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得n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前項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受益人會議。n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有召集權之人不為召集或因其他理由不能召集n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n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