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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4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B)會首不得身兼同一合會之會員(C)無行為能力者不得為合會之會員(D)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

【評論內容】

因為民法709條之二第二項說:「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故若未具行為能力之人,其行為均由其法代為之=會首兼為會員;進而違反民法709之二第二項的意旨

所以無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合會,只是不能參加其法代為會首之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