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B)會首不得身兼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者不得為合會之會員
(D)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6518
統計:A(248),B(662),C(2321),D(3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行為能力

用户評論

李薇萱】評論

民法709-2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南霸天】評論

會首不能用自己未成年的小孩來參一會(除了本身之外不能用人頭來加入會腳),但是會腳可以:自己一會,家裡未成年的小孩也加入會腳,一次好幾個人頭.

sunny.xiangli】評論

因為民法709條之二第二項說:「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故若未具行為能力之人,其行為均由其法代為之=會首兼為會員;進而違反民法709之二第二項的意旨所以無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合會,只是不能參加其法代為會首之合會。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舉例:法代是父母父(母)是會首→小孩不能加入會員父(母)不是會首→小孩可以加入會員舉例:法代是阿公阿公是會首→孫子不能加入會員阿公不是會首→孫子可以加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