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都屬"構成要件錯誤"的一種,本題屬於「客體錯誤」。客體錯誤或稱目的物錯誤,及行為人所認識之客體與實際所發生之客體不一致。例如誤認甲為乙而殺之,其所侵害者,均為生命法益,殺人之故意亦同,苟認識其為人而實施殺害,則其人之為甲或為乙,並不因之而有歧異,有稱之為客體等價錯誤者,在此場合並不阻卻故意,故應處以殺人既遂罪,採法定符合說。打擊錯誤或稱方法錯誤、手段錯誤,即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雖未發生誤認,卻因實施侵害行為之偏差,以致行為人所希望之目的不遂,卻發生在不同客體上。
【chiangpinyi】評論
能否有大大就「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能分別舉例一下謝謝
【龍】評論
有個疑問如提所示甲殺乙成立刑法271條1項之殺人罪,那甲殺丙的部分是否成立271條2項之殺人未遂?請大大幫忙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9F,甲殺丙的部分成立殺人既遂罪,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此為想像競合,一行為而侵害甲乙兩法益,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