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某外國國家代表隊來臺灣參加籃球比賽,該隊教練於比賽輸球後,在臺北某百貨公司竊取商品平衡壓力,以下有關刑法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刑法採取「屬地原則」,應依我國刑法論處
(B)我國刑法採取「屬人原則」,應依該教練之本國法處理
(C)外國國家隊教練享有「外交豁免權」,不可適用我國刑法論處
(D)我國刑法採取「保護原則」,故應直接驅逐出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9473
統計:A(5895),B(127),C(55),D(6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屬地、屬人原則、刑法的效力--地點&人、刑法之基本原則
用户評論
【Phoenix Lee】評論
我國刑法對人的效力 原則採 屬地主義為主 兼採屬人主義為輔的 折衷主義屬地主義 效力 及於 "在本國 的" 本國人 與 "外國人" 但是不及於在本國治外法權人(大使)屬人主義 效力 及於 本國人 在本國的犯罪行為 與 在國外的犯罪行為 (刑法上特定犯罪
【oceanovida】評論
http:///note.php?id=13656&itemid=309752雖然有筆記但還是搞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