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 Muyin】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二條 第四項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hdragon】評論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 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這是在講什麼????
【Daniel Wu】評論
hdragon離職的計算方式
【derek801204】評論
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平均工資之定義。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