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 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B)事假勞工請假規則.§.7(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C) 因職災致傷,為治療休養而請病假2個月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