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萱】評論
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錄取】評論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KK】評論
不經想到S跟M怎麼辦…
【liontoheart】評論
非同居情侶也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第 63-1 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n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n、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n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n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n、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n互動關係。n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