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s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42.現行菸酒稅法對蒸餾酒類之稅額為:(A)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 元(B)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 元(C)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 元(D)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 元

【評論內容】菸第 8 條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一、釀造酒類:(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 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 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42.現行菸酒稅法對蒸餾酒類之稅額為:(A)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 元(B)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 元(C)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 元(D)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 元

【評論內容】菸第 8 條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一、釀造酒類:(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 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 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76.依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新臺幣多少元?(A) 100 萬元 (B) 200 萬元 (C) 220 萬元 (D) 250 萬元

【評論內容】遺  第 22 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評論主題】33.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屬綜合所得稅之範圍?(A)利息所得(B)專利授權金所得(C)證劵交易所得(D)機會中獎所得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42.現行菸酒稅法對蒸餾酒類之稅額為:(A)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 元(B)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 元(C)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 元(D)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 元

【評論內容】菸第 8 條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一、釀造酒類:(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