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依土地法規定,地籍整理之程序為下列何者?(A)地籍測量及資料整理 (B)圖根測量及地籍測量(C)總登記與第一次登記 (D)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 36 條
地籍除已依法律整理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整理之。【評論主題】18.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專業人士為調處委員,而下列何者非屬之?(A)地政 (B)營建 (C)公共行政 (D)地方公正人士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2條(前段)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