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專業人士為調處委員,而下列何者非屬之?
(A)地政
(B)營建
(C)公共行政
(D)地方公正人士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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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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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2條(前段)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