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多】評論
土地法第 28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A),按土地種類(B)及性質(C),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