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下列何種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A)契約年限屆滿時
(B)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C)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D)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參考答案

答案:A,B,C,D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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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ggie】評論

土地法第103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