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A)國民於戶籍登記姓名時,亦得不得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以外之自創文字姓名條例第2條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阿立】評論
有關姓名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國民於戶籍登記姓名時,亦得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以外之自創文字(不能自創)(B)戶籍登記之姓名,僅以一個為限(C)臺灣原住民得以其傳統姓名為戶籍登記(D)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者,於辦理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姓名條例 第1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姓名條例 第1條第2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姓名條例 第2條第1項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popo】評論
(A)國民於戶籍登記姓名時,亦得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以外之自創文字 姓名條例第2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