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鹽奶油】評論
土地法 第228條Ⅰ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 (A)繼承 、 (B)強制執行 或 (C)法院之判決 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Ⅱ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未經登記完畢者,土地他項權利人應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