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下列何者並非修正理由?(A)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B)結婚登記可公示夫妻關係,減少婚
【評論內容】吳宗憲條款 哈 這樣變得好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