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下列何者並非修正理由?
(A)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
(B)結婚登記可公示夫妻關係,減少婚外情
(C)原儀式婚主義下,公開結婚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D)離婚採登記主義,衍生結婚未辦登記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離婚的荒謬現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5249
統計:A(223),B(3977),C(339),D(6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理由記載、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民法 1080-1

用户評論

london_1129】評論

結婚之形式要件有登記婚及儀式婚主義兩種,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不過因儀式婚具以下缺失及問題: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認定;3.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與民法第1050條相互協調,以免造成舊法採儀式婚主意之前提下,對於結婚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將來若要兩願離婚,反而還要先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登記的現象。)

喵喵】評論

此題主要是考主觀與客觀,婚外情為[個人主觀]要素,法規管制不了。

Sanders Cheng】評論

B就是: 吳宗憲條款 登記結婚後(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 要在身分證"配偶欄" 填上配偶姓名! <== 非為法律(民法)要件之效果!!

clily1218】評論

吳宗憲條款 哈 這樣變得好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