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don_1129】評論
結婚之形式要件有登記婚及儀式婚主義兩種,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不過因儀式婚具以下缺失及問題: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認定;3.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與民法第1050條相互協調,以免造成舊法採儀式婚主意之前提下,對於結婚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將來若要兩願離婚,反而還要先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登記的現象。)
【喵喵】評論
此題主要是考主觀與客觀,婚外情為[個人主觀]要素,法規管制不了。
【Sanders Cheng】評論
B就是: 吳宗憲條款 登記結婚後(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 要在身分證"配偶欄" 填上配偶姓名! <== 非為法律(民法)要件之效果!!
【clily1218】評論
吳宗憲條款 哈 這樣變得好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