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如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A)總統之職權
(B)中央與地方分權之權限分配
(C)權力分立與制衡
(D)釋憲機關之職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7195
統計:A(40),B(152),C(4342),D(200),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499號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5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具憲法上本質重要性,而得透過修憲方式予以修改之? (A)民主國原則 (B)共和國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中央政府政治體制高普考/地特三四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三等#9056

【用戶】米雪兒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保(權)全國民保障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