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4 號,所得稅法規定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 歲或年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0453
統計:A(785),B(3825),C(77),D(2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占有輔助人、行政法、考

用户評論

【用戶】anita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用戶】0909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分享請【取消勾選自動販售】,祝各位金榜題名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就有關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亦同;上開第四目規定以下簡稱...

【用戶】神秘的大鼓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這裡的平等是指實質平等。但實際上就是怕扶養滿20~60歲無謀生能力者,而不能因此減稅,導致人民扶養的意願降低。(題外話 : 不過現在很多政策因為政治因素,像是老人福利或健保補助,只要年齡到就可以申請,完全不排富.......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