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得經由聲請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以避免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審理期程過長而緩不濟急,請問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由何者為之?
(A)被害人
(B)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
(D)被害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2372
統計:A(99),B(2860),C(1229),D(1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wrong、..

用户評論

金榜題名】評論

緊急檢查豬

Cynthia】評論

補充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

chiyo4497】評論

 保護令共有3種: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