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

【評論內容】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A)(B)(C)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任命之。 (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 (o)(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 (x)---九人包含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 (x)---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x)---地制法第10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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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

【評論內容】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A)(B)(C)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任命之。 (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 (o)(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 (x)---九人包含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 (x)---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x)---地制法第10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24 為擴大對消費者之保護,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191條之1,均要求商品製造廠商承擔:(A)故意責任(B)過失責任(C)產品責任(D)契約責任

【評論內容】消保法§7製造商:無過失責任(但得減輕)§9貿易商(進口商):無過失責任(但得減輕)§8經銷商:推定過失責任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第 8 條...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24 為擴大對消費者之保護,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191條之1,均要求商品製造廠商承擔:(A)故意責任(B)過失責任(C)產品責任(D)契約責任

【評論內容】消保法§7製造商:無過失責任(但得減輕)§9貿易商(進口商):無過失責任(但得減輕)§8經銷商:推定過失責任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第 8 條...

【評論主題】3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A)大法官係最高法院法官之尊稱(B)大法官負責審理一般法官之彈劾案(C)在職大法官總數依規定必須為奇數,以利二分之一可決(D)大

【評論內容】回Jocelyn同學: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一定是大法官喔!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9 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得經由聲請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以避免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審理期程過長而緩不濟急,請問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由何者為之?(A)被

【評論內容】補充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

【評論主題】11 下列有關人身自由的敘述,何者正確?(A)只著重刑事被告身分的保障,非刑事被告排除在外(B)保障的範圍僅限於逮捕拘禁的方式(C)人身自由的限制,須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D)只要符合明確性原則,立法者

【評論內容】

補充層級化保留

憲法保留              人民身體自由(憲§8)ex提審制度

絕對法律保留     (1)剝奪人民生命(生命刑)

                             (2)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無期徒刑等自由刑)

                             (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相對法律保留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1)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 ex平等權、財產權、自由權

                             (2)給付行政措拖(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

非屬法律保留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

【評論主題】公務人員依法組成之協會,其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A)對考績事項提出建議(B)對退撫事項提出建議(C)對工作時間提出協商(D)團體協約權

【評論內容】

可以順便記一下

勞動三權:

1.團結權(結社權)

2.團體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

3.爭議權(又稱罷工權)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有團結權和協商權,但無爭議權,就是公務人員不能罷工,法國可以!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29 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得經由聲請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以避免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審理期程過長而緩不濟急,請問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由何者為之?(A)被

【評論內容】補充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

【評論主題】11 下列有關人身自由的敘述,何者正確?(A)只著重刑事被告身分的保障,非刑事被告排除在外(B)保障的範圍僅限於逮捕拘禁的方式(C)人身自由的限制,須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D)只要符合明確性原則,立法者

【評論內容】

補充層級化保留

憲法保留              人民身體自由(憲§8)ex提審制度

絕對法律保留     (1)剝奪人民生命(生命刑)

                             (2)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無期徒刑等自由刑)

                             (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相對法律保留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1)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 ex平等權、財產權、自由權

                             (2)給付行政措拖(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

非屬法律保留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

【評論主題】公務人員依法組成之協會,其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A)對考績事項提出建議(B)對退撫事項提出建議(C)對工作時間提出協商(D)團體協約權

【評論內容】

可以順便記一下

勞動三權:

1.團結權(結社權)

2.團體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

3.爭議權(又稱罷工權)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有團結權和協商權,但無爭議權,就是公務人員不能罷工,法國可以!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C)主管機關對於特定土石流危險地區要求居民撤離 

對人之一般處分(雖非特定,可得確定)

【評論主題】39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設施須為國家所設置 (B)該設施須已驗收完成且提供大眾使用(C)人民之損害僅限生命、身體、財產三種法益 (D)須設施

【評論內容】

請問B的選項,「須」已驗收完成?

按照最高法院民國75年臺上字第2089號判決認為:「公有公共設施之結構基礎已完成,且開放大眾使用,縱尚未正式驗收,仍應有國家賠償第3條適用,方足以保護大眾利益。」

如果驗收不是必要因素,那選項的敘述是不是有瑕疵呢?還是我誤會選項的意思了!?

【評論主題】3137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何種授權之目的?(A)行政 (B)法律 (C)法規 (D)法令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評論主題】3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有關國家損害賠償之法律適用順序為:(A)國家賠償法優先、民法其次、其他法律最後 (B)民法優先、國家賠償法其次、其他法律最後(C)國家賠償法優先、其他法律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 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 第6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請求依據:

1.特別法-土地法、鐵路法、刑事補償法、警械使用條例、核子損害賠償法

2.國賠法

3.民法

【評論主題】49 關於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國家賠償訴訟,除依國家賠償法外,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B)國家賠償訴訟,除依國家賠償法外,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C)國家損害賠償

【評論內容】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C)第 6 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D)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B)(A)國賠是雙軌制(國賠法與行政訴訟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34 關於行政訴訟之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B)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C)最高行政法院審查

【評論內容】(A)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238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B)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241 條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C)最高行政法院審查上訴的範圍包含事實審與法律審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為法律審 (D)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一律得自行決定是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 241-1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評論主題】14 有關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B)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C)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若行

【評論內容】(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原則上仍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9 有關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申請之提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B)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 1

【評論內容】(A)申請之提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B)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5 日內 為適當之處置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C)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基於行政效率之 考量,無須停止行政程序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第 33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

【評論主題】13.有關行政執行法中「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B)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評論內容】13.有關行政執行法中「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評論主題】8 依據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高雄市市長無法定權限任免下列那個職位的人員?(A)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B)高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C)高雄市旗津區公所區長 (D)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評論主題】2 就以單一制國家之中央與地方關係而言,下列那一種關係較為接近?(A)分權關係 (B)夥伴關係 (C)集權關係 (D)隸屬關係

【評論內容】可以參考這題3.我國地方制度設計之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係單一體制國家,故採中央集權之設計,地方自治團體因而未擁有自治權限 (B)我國係帶有聯邦色彩之單一體制國家,中央與地方依事務之本質為適當分權 (C)我國現行之憲政體制無法確實區分係單一國或聯邦國,但不論是那一種憲政體制,地方自治團體擁有絕對的自治權限 (D)我國係聯邦國,但地方自治團體仍須協助中央履行委辦事項公職◆地方自治- 102 年 - 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13839答案:B難度:簡單統計: A(42),B(653),C(67),D(11),E(0) #524551個人分析: 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罰的種類標籤:本質、國家、委辦事項、.. 編輯如果題目是問單一制政府...

【評論主題】19 依據羅聖朋(D. Rosenbloom)的分析,公共行政運作的主要原則是下列何項?(A)官僚體制 (B)人民 (C)民主決策 (D)主權

【評論內容】口訣:公主釋憲(公共行政要運作必須先經公主解釋憲法)

【評論主題】5 我國目前所推動的行政法人制度,最符合下列那一項新公共管理的主張?(A)民營化 (B)增進彈性 (C)建立內部市場 (D)社區型政府

【評論內容】Peters新治理模式   →   我國四化策略      市場式政府       →   委外化(政府只領航,執行交給市場)

【評論主題】50 下列有關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論述,何者錯誤?(A)大陸法系較重視成文法 (B)英美法系較注重判決先例(C)大陸法系國家多採職業法官 (D)英美法系法官都是經由選舉產生

【評論內容】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一般都從業績卓越的律師中選任

英國法官與檢察官相關法制與規範之研析

【評論主題】30 關於消費者保護團體經消費者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提起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同一原因事件受害之消費者 20 人以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消費訴訟(B)消費

【評論內容】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A)。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C)。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

【評論主題】29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下列何者錯誤?(A)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B)股利所得。但已列入

【評論內容】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A)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B)

五、利息所得。(C)

六、租金收入。(D)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6.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相關規定,何者正確?(A)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勞雇不得約定以實物給付之(B)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雇不得另為約定(C)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A)。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B)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D),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第 25 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C)

【評論主題】2 地方議員(代表)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行為,其情節重大者得交紀律委員會懲戒。而懲戒內容最嚴重會是:(A)書面道歉 (B)申誡 (C)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D)解除職務

【評論內容】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28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三、申誡。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評論主題】24 一般而言,政策監測(policy monitoring)具有四項功能,下列何者不在其中?(A)順服功能 (B)查核功能 (C)規劃功能 (D)解釋功能

【評論內容】

1、順服功能(compliance):透過政策監測,可得知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行政相關人員、標的團體或其他關係人,是否遵守由立法機關、管制性機關等所定的標準、程序和規定。

2、審計功能(auditing):透過政策監測可獲知其所提供的資源和服務,是否真正到達被服務者的手中。

3、會計功能(accounting):透過政策監測可以獲知在某一段時間內,是否由於公共政策的執行,而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上發生了改變,及其改變的程度為何。

4、解釋功能(explanation):透過政策監測可以解釋為何某一公共問題的不同方案,在執行了之後,會有不同的結果出現。

【評論主題】20 魏瑪(D. Weimer)與威寧(A. Vining)兩位學者提出政策工具類型理論,下列何者不在其中?(A)市場管制與重新管制 (B)利用補貼與租稅方式改變誘因(C)提供保險與保障 (D)透過非

【評論內容】1.市場自由化、便利化與模擬化:(1)市場自由化:包括解制、行為合法化及民營化。(2)市場便利化:包括由政府分配既有財貨及創造新的市場財貨。(例如:期貨、証券交易)(3)市場模擬化:包括經由拍賣方式提供財貨。2.利用補貼與租稅方式改變誘因:(改變當事人行為)(1)供給面租稅:包括徵收貨物稅與關稅。(2)供給面補貼:包括給予配合款與租稅減免。(3)需求面補貼:包括現金給付、發給抵用券與個人租稅減免。(4)需求面租稅:包括加收貨物稅與使用者付費。3.設定規則:(1)基本架構規定(法律):包括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2)管制規章(具體的):包括物價管制、產量管制、直接與間接提供市場資訊。4.經由非市場機制提供財貨:(1...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屬公共行政傳統理論時期的學者?(A)費堯(H. Fayol) (B)瓦爾多(D. Waldo)(C)古德諾(F.Goodnow) (D)韋伯(M. Weber)

【評論內容】(A)費堯(H. Fayol) ---傳統時期 行政管理學派(B)瓦爾多(D. Waldo) ---新公共行政(NPA)(C)古德諾(F.Goodnow) ---傳統時期 政治行政二分/美國公共行政之父(D)韋伯(M. Weber)---傳統時期 官僚型模學派

【評論主題】閱讀下文,回答第 27 題至第 28 題:寶元元年,党項圍延安七日,鄰於危者數矣。范侍郎雍為帥,憂形於色。有老軍校出,自言曰:「某邊人,遭圍城者數次,其勢有近於今日者。敵人不善攻,卒不能拔。今日萬萬無

【評論內容】寶元元年,党項圍延安七日,鄰於危者數矣。范侍郎雍為帥,憂形於色。有老軍校出,自言曰:「某邊人,遭圍 城者數次,其勢有近於今日者。敵人不善攻,卒不能拔。今日萬萬無虞,某可以保任。若有不測,某甘斬首。」 范嘉其言壯,人心亦為之小安。事平,此校大蒙賞拔,言知兵善料敵者首稱之。或謂之曰:「汝敢肆妄言,萬一 言不驗,須伏法。」校笑曰:「君未之思也。若城果陷,何暇殺我?亦聊欲安眾心耳。」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地方「編組」的範圍?(A)鄰(B) 里(C) 區(D) 村

【評論內容】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後者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市長或市之市長指派,僅設置「區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立法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後,由區民選舉區長,並設置區民代表會,由區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資料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D%80_(%E4%B8%AD%E8%8F%AF%E6%B0%91%E5%9C%8B)什麼是派出機關

  ...

【評論主題】27 下列那一個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內設有區公所?(A)新竹市 (B)宜蘭市(C) 彰化市(D) 花蓮市

【評論內容】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內設有區的有

【評論主題】7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第 35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10 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後作如何處理?(A)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B)函復直轄市

【評論內容】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地制法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

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

【評論主題】7.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項職位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A)監察院副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行政院副院長 (D)審計長

【評論內容】司、考、監、審、察(總統提命,立法院同意)(口訣:思考兼審查)

【評論主題】8. 副署制度源自下列何者?(A)美國總統制 (B)英國內閣制 (C)法國雙首長制 (D)瑞士委員制

【評論內容】

總統制:罷免、彈劾、否決

內閣制:解散國會、不信任案、副署

【評論主題】831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何時為止?(A)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B)立法院指定期間屆滿為止(C)次屆總統選出為止 (D)國民大會指定期間屆滿為止

【評論內容】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評論主題】1014依現行憲法之規定,若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所決議之法律案,欲依憲法之規定提出覆議案者,應如何進行?(A)徵詢總統之意見後,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B)徵詢立法院院長之意見後,於該

【評論內容】

1.行政院窒礙難行(法、預、條)

2.經總統核可

3.10日內向立法院提覆議

4.立法院15日內決議

5.立委全體1/2以上維持原案

6.行政院長要接受

憲法增修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

【評論主題】3.內政部與經濟部就特定事項是否有管轄權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解決?(A)由立法院解決(B)由行政院決定(C)聲請司法院解釋(D)由總統會商解決

【評論內容】

行程法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38 臺北市政府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登記事項,交由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辦理,此項權限授與稱為:(A)委任 (B)委託 (C)委辦 (D)代理

【評論內容】

委辦:1.中央與自治團體間(不同行政主體)

                 ex. 內政部請臺北市政府幫忙做事→委辦

                       因為內政部(行政主體為「中央」)、臺北市政府(行政主體為「臺北市」),

                       並不是用「委託」,委託為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

           2.上下級自治團體間

【評論主題】11下列何者需要中央或上級政府核定?(A)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自律規則(B)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C)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D)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

【評論內容】

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參照§62)

各該政府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代表會通過,報監督機關備查。(如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參照§54)

各該議會、代表會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監督機關核定。(如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p.s題目要問的是「組織自治條例」,非「準則」

【評論主題】2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每次會期不含延會,不得超過幾曰?(A) 40 日(B) 50 日(C)60 日(D)70 日

【評論內容】

直 70

縣(市) 40人 30

            41人 40

鄉(鎮市) 20人 12

               21人 16

【評論主題】23 以下那一個國家的憲法對於聯邦與各州的權限劃分,係採單獨列舉聯邦權限,將未列舉的剩餘權限保留給各州?(A)美國(B)加拿大(C)南非(D)英國

【評論內容】

美國制:列舉聯邦,其餘未列舉歸各州

加拿大制:雙方都列舉,如未列舉之性質屬於全國歸聯邦,關於一省屬於省

昔南非聯邦制:列舉各邦,未列舉推定屬中央

【評論主題】3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訂定之行政協議,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A)此類行政協議屬傳統國際法之一種,故亦得作為我國行政法法源(B)此類行政協議若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C

【評論內容】

(A)此類行政協議屬傳統國際法之一種,故亦得作為我國行政法法源 

吳庚老師將兩岸法單獨列為法源之一種,因其既非國際法亦非國內法。

(C)此類行政協議若經行政院核准實施,但未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其法位階與行政命令相當 

c的敘述是吳庚老師的看法,但輔仁大學黃異老師持反對見解,認為兩岸間之協議影響人民甚多,若未經國會審查通過,應屬無效,不得具有行政命令之效力,而有限制人民權益之可能。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所扮演的角色論述,何者比較不合理?(A)監督政府(B)不得從事銷售交易行為(C)發展公共政策(D)提供政府不能提供之服務

【評論內容】1.發展公共政策 ex人本基金會2.監督市場 ex消基會3.監督政府 ex消基會4.提供政府不能提供之服務 ex慈濟5.支持地方利益及少數團體 ex慈濟6.創造新的想法與變遷 ex人本基金會7.溝通各部門 ex人本基金會8.促進積極的公民資格與利他主義 ex慈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