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nthi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

【評論內容】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A)(B)(C)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任命之。 (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 (o)(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 (x)---九人包含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 (x)---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x)---地制法第10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

【評論內容】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A)(B)(C)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任命之。 (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 (o)(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 (x)---九人包含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 (x)---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x)---地制法第10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

【評論內容】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A)(B)(C)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任命之。 (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 (o)(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 (x)---九人包含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 (x)---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x)---地制法第10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評論主題】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多久內作成決議?(A)三日(B)十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

【評論主題】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

【評論內容】有關省政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A)(B)(C)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任命之。 (A)省政府之主席為有給職 (o)(B)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另設一位主席 (x)---九人包含主席(C)省主席係由省政府之委員互選產生 (x)---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D)省政府對省諮議會業務提供興革意見(x)---地制法第10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24 為擴大對消費者之保護,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191條之1,均要求商品製造廠商承擔:(A)故意責任(B)過失責任(C)產品責任(D)契約責任

【評論內容】消保法§7製造商:無過失責任(但得減輕)§9貿易商(進口商):無過失責任(但得減輕)§8經銷商:推定過失責任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第 8 條...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24 為擴大對消費者之保護,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191條之1,均要求商品製造廠商承擔:(A)故意責任(B)過失責任(C)產品責任(D)契約責任

【評論內容】消保法§7製造商:無過失責任(但得減輕)§9貿易商(進口商):無過失責任(但得減輕)§8經銷商:推定過失責任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第 8 條...

【評論主題】3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A)大法官係最高法院法官之尊稱(B)大法官負責審理一般法官之彈劾案(C)在職大法官總數依規定必須為奇數,以利二分之一可決(D)大

【評論內容】回Jocelyn同學: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一定是大法官喔!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9 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得經由聲請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以避免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審理期程過長而緩不濟急,請問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由何者為之?(A)被

【評論內容】補充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

【評論主題】11 下列有關人身自由的敘述,何者正確?(A)只著重刑事被告身分的保障,非刑事被告排除在外(B)保障的範圍僅限於逮捕拘禁的方式(C)人身自由的限制,須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D)只要符合明確性原則,立法者

【評論內容】

補充層級化保留

憲法保留              人民身體自由(憲§8)ex提審制度

絕對法律保留     (1)剝奪人民生命(生命刑)

                             (2)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無期徒刑等自由刑)

                             (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相對法律保留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1)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 ex平等權、財產權、自由權

                             (2)給付行政措拖(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

非屬法律保留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

【評論主題】公務人員依法組成之協會,其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A)對考績事項提出建議(B)對退撫事項提出建議(C)對工作時間提出協商(D)團體協約權

【評論內容】

可以順便記一下

勞動三權:

1.團結權(結社權)

2.團體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

3.爭議權(又稱罷工權)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有團結權和協商權,但無爭議權,就是公務人員不能罷工,法國可以!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29 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得經由聲請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以避免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審理期程過長而緩不濟急,請問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由何者為之?(A)被

【評論內容】補充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

【評論主題】11 下列有關人身自由的敘述,何者正確?(A)只著重刑事被告身分的保障,非刑事被告排除在外(B)保障的範圍僅限於逮捕拘禁的方式(C)人身自由的限制,須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D)只要符合明確性原則,立法者

【評論內容】

補充層級化保留

憲法保留              人民身體自由(憲§8)ex提審制度

絕對法律保留     (1)剝奪人民生命(生命刑)

                             (2)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無期徒刑等自由刑)

                             (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相對法律保留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1)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 ex平等權、財產權、自由權

                             (2)給付行政措拖(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

非屬法律保留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

【評論主題】公務人員依法組成之協會,其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A)對考績事項提出建議(B)對退撫事項提出建議(C)對工作時間提出協商(D)團體協約權

【評論內容】

可以順便記一下

勞動三權:

1.團結權(結社權)

2.團體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

3.爭議權(又稱罷工權)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有團結權和協商權,但無爭議權,就是公務人員不能罷工,法國可以!

【評論主題】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C)主管機關對於特定土石流危險地區要求居民撤離 

對人之一般處分(雖非特定,可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