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如】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Yang Yu Ching】評論
篇、章、條、項、款、目
【Cynthia】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
【tailensue】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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