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第 35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10 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後作如何處理?
(A)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B)函復直轄市議會
(C)報請內政部協商解決
(D)報請行政院協商解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6703
統計:A(145),B(12),C(3),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Cynthia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直轄市法規。二、議決直轄市預算。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地制法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