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準用直轄市之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需維持縣的名分
(B)所轄鄉(鎮、市)不再具有自治法人的法律地位
(C)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組織編制
(D)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財源分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4737
統計:A(9),B(151),C(2),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dona.ho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4條 縣人口達200萬,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直轄市)之因此「準用直轄市之縣」例如台北縣99/12改制前(人口200萬)=ACD都對但改制前(準用直轄市)稱板橋市=自治團體(市長選舉)           (改制新北市後,稱板橋區)=機關(區長官派)因此(B)所轄鄉(鎮、市)不再具有自治法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