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有關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之提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B)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5 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C)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基於行政效率之考量,無須停止行政程序
(D)公務員有依法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時,即使當事人未申請迴避,公務員所屬機關亦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5474
統計:A(29),B(27),C(8),D(414),E(0)

用户評論

Cynthia】評論

(A)申請之提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B)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5 日內 為適當之處置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C)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基於行政效率之 考量,無須停止行政程序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第 33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