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評論
(A)申請之提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B)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5 日內 為適當之處置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C)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基於行政效率之 考量,無須停止行政程序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第 33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