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評論
(A)時效中斷
【Jasper】評論
時效中斷 例子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甲去看醫生忘了帶錢,醫生先墊錢。此時醫生對甲有墊款的債請求權。根據民法第127條,2年不行使就失效。過了半年後,醫生才想起來向甲請求債務償還。此時,請求權時效中斷,甲耍賴不還而醫生也沒積極繼續要錢,再過6個月之後也沒起訴,此時請求權時效中斷的期間就當作沒中斷,總共過了1年。時效還剩1年。時效不完成 例子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甲開車撞傷乙,乙有2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但乙一直沒時間去向甲提賠償,過了1年11個月之後,乙突然想起來這件事,想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結果這時候發生地震,法院需要2個月的時間才能修好。因此乙的請求權便從法院修好起,一個月內還有請求權時效。
【Alina】評論
想問關於時效中斷,假如消滅時效是兩年,中間有權利行使(例如2017借別人錢,過了一年2018再要錢),就再重新算兩年嗎?再從2018開始算兩年,2020時效才消滅)還是說中間討錢半年都沒討到,就只有這半年時效暫停而已?前面的一年仍算在內呢?
【Lin Tony】評論
都是日文。。。有沒有白話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