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評論
監察院為準司法機關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釋字401有提及:人民直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之民意機關。是故,反面解釋若非人民直接選舉之行政機關,則非屬民意機關。
【f46791957】評論
簡言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的理由書,民意機關的定義,是由人民直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然而,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由此條文已確立,監察委員非由人民透過選舉產生,監察院已不是民意機關。憲法第91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一、每省五人。二、每直轄市二人。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四、西藏八人。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憲法第92條: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憲法第93條: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