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評論
人民團體法第4條
【寂寞行星】評論
1、職業團體:是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所組成之團體。例如:工會(如鐵路工會)、商會(如中國青年商會)、農會(如水上鄉農會)、)漁會(如布袋鎮漁會)、同業公會(如醫師公會)。2、政治團體:是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黨必須依據《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申請登記,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權,但是不是所有政治團體都是政黨。3、社會團體:是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所組成之團體。例如綠色協會、紅十字會、世界展望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政黨法 之有關政黨內容優先於人民團體法
【tkjh_10370】評論
提供一下個人記法:依人民團體法區分:1.社會團體2.職業團體3.政治團體人民會執政